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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佛价〔2014〕74号
2014-06-06

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佛价〔 2014 〕 74 号 2014 年6 月6 日

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 2014 〕 34 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贯彻落实免收、停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

《通知》附件 1 《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中明确规定“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停止收取”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各执收单位要以积极的态度,按照免征范围、免征对象坚决贯彻落实,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

二、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

从 2014 年 5 月 1 日起,下调堤围防护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一)堤围防护费按照《佛山市物价局等 3 部门关于降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价〔 20 13 〕 174 号 )规定的征收标准下调 10%。具体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1. 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由分别按 0.96 ‰下调到 0.864 ‰ 计征。
  2.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 0.4 ‰下调到 0.36 ‰ 计征。
  3. 外贸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 0.36 ‰下调到 0.324 ‰ 计征。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佛山市物价局《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的复函》( 佛价函〔 2011 〕 41

号 )的 征收标准下调 8%,具体征收标准调整为: 凡新建、扩建、改建九层(含九层) 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 3 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下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 25 元下调为 23 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征)。

三、 建立收费优惠政策台账登记制度

要建立和健全收费优惠政策的台账登记制度,各执收单位日常应做好所有减免对象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台账登记工作,加强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从 2014 年开始,各执收单位每季度终了后 7 天内,分别向市财政局(基金收费科)、物价局(收费管理科)报送《 年 季度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情况表》(附件 1 ),以便综合评价我市收费优惠政策减免落实情况,并作为每年联合收费年审的重点检查内容。

四、退库规定

2014 年 5 月 1 日 后至文件印发之日已缴费并属于本通知明确的免征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部分,原市级缴费企业可申请退库(费),按《退库申请要求》(附件 2 )提交原执收单位审核。执收单位受理企业申请退库时间截止 2014 年 7 月 31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 组织专项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各执收单位 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内容变更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将适时 组织专项检查,确保免征部分涉

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 1. 年 季度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情况表

2.退库申请要求 (含 样式1 、 样式2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

事业性收费 省级收入 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粤发改发电〔 2014 〕 34 号 2014 年5 月28 日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税)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 2014 〕 89 号),决定免征 39 项中央和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这次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是保障经济平稳、社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我省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政策。

二、精心组织,确保落实

(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的应收标准(详见附件)向企业收费,免征范围为自 2014 年 5 月 1 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即收费所属期为 2014 年 5 月 1 日后;收费所属期为 2014 年 4 月 30 日前的不属免征范围),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二) 2014 年 5 月 1 日后已缴费并属于本通知明确的免征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部分,原缴费企业可申请退库(费),提交原执收单位审核(具体要求见附件 2 )。执收单位受理退库时间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细化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对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的收费项目做好正面引导和解释工作,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涉及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单位及时注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更新收费公示牌、收费软件的收费标准。

三、加强指导,主动服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尽快做好注销或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让社会及时、全面了解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同时,要组织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防止出现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以及将管理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的名义而收费等情况。对经查实不按新标准收费的违规行为要从快、从严处理,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附件: 1. 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1. 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退库申请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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